欧洲委员会为消费类激光产品订立新安全规

时间:2014-03-07 10:15来源:光粒网作者:yeya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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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一项欧洲委员会决议,确立消费类激光产品的安全要求,相关欧洲标准必须配合。激光产品若由电池驱动及供消费者使用,即应遵守一般产品安全指令(GPSD)(第2001/95/EC号指令)。

关键字:激光,激光产品,激光安全

  激光产业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激光产品也开始渗入社会的各个层面,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而随着近来关于激光危害频发,使得激光产品安全隐患成为市场备受关注的一大焦点,近日,欧盟公布最新消费类激光产品安全标准要求。

  2014年2月6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一项欧洲委员会决议,确立消费类激光产品的安全要求,相关欧洲标准必须配合。

  激光产品若由电池驱动及供消费者使用,即应遵守一般产品安全指令(GPSD)(第2001/95/EC号指令)。现行的激光产品欧洲标准(EN 60825-1:2007标准)是根据GPSD制订,但就算激光产品符合这项欧洲标准,也不能确保消费者使用时安全。EN 60825-1:2007标准为激光产品订立了分类系统,根据使用时的安全性,把供消费者使用的激光产品分为多个级别 (1、1M、2、2M、3R、3B及4)。该标准没有限制哪些级别的激光产品不得供消费者使用,仅在警告及安全资料方面订立要求。各成员国的市场监察机构普遍认为,第1、1M、2及2M级别的激光产品属于安全,但并不包括高于第2M级别的激光笔,市场监察机构认为,这些激光笔不应供消费者使用。

  因此,上述欧洲委员会决议特别为供消费者使用的激光产品确立安全规定。欧委会将要求欧洲标准化机构制订新的欧洲标准或修订现行的欧洲标准,以配合欧委会决议内的安全规定。欧委会决议适用于消费类激光产品,即供消费者使用或在合理可预见情况下可能会被消费者使用,装有或属于激光或激光系统,在使用时可发出激光的产品。根据欧委会决议第2(2)条,这些消费类激光产品在正常及合理的情况下使用时,不得令眼睛受损,或意外地损害皮肤。能蓄意损害皮肤的有关产品不包括在被禁之列。若产品会对眼睛造成损害或在意外情况下令皮肤受损,必须附上警示标签及使用说明。

  欧委会决议亦设有专为儿童用消费类激光产品而设的特别安全规定。无论在任何使用情况下,这些产品一律不得对眼睛或皮肤造成损害,包括透过光学观察仪器长时间蓄意暴露在激光下。

  该决议同时适用于“儿童感兴趣的消费类激光产品”,该产品具有以下特征:

  其外形或设计,被认为是可吸引儿童或拟供儿童使用的;

  有其他的特征或特性,即使不是产品的主要功能,易吸引儿童。

  按照决议的要求,对儿童有吸引力的消费类激光产品在任何使用条件下不能对消费者的眼睛和皮肤造成辐射伤害,使用条件包括在光学仪器下的长时间暴露。

  公布激光产品安全要求,这对激光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发展意义,为相关企业的发展制定了规范,使其激光产品能够在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满足消费者需求,从而成功塑造了企业和激光产品的品牌形象,更好地向前发展。也普及了人们对激光产品的认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激光网激光门户网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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