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族激光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14-05-13 09:13来源:中国证券报作者:yeya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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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圳市大族激光(16.39, 0.00, 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大族激光”)于2014年4月22日发出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5月12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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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市大族激光(16.39, 0.00, 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大族激光”)于2014年4月22日发出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5月12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2,581,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31%。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201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372,581,8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了《201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372,581,8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报告》及《2013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372,581,8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372,581,8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372,581,8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72,581,8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72,581,8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72,581,8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部分非独立董事支付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72,581,8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黄亚英先生代表公司四名独立董事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张宗珍律师、邬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七、备查文件

  1、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激光网激光门户网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huahu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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